2006年11月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网记”拿着批评报道诈钱
  11月7日上午9时30分,中国投诉网记者李凌涉嫌敲诈勒索一案,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有10多名记者参加旁听。
  进入法庭时,李凌显得很镇定,面对摄像机和照相机,李凌尽可能地站直,配合拍摄。
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称,今年6月,被告人李凌以将要在多家媒体上报道对“完美(中国)日用品有限公司”有负面影响的文章相威胁,向该公司勒索人民币380万元,后来李凌于6月25日12时,来到北京市朝阳区福建大厦1011号房间,从该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刘浩处索取人民币10万元,后来被告人李凌被抓获归案,赃款已经还给被威胁的单位。
  庭审中,李凌称这两篇报道从去年9月就开始着手调查了,当时接到了200多名消费者的投诉。完美(中国)日用品有限公司主动打了六七次电话,后来一直打电话他才答应“让他们看一下报道”。6月5日,李凌来到广东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总部参观,并没有发现该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。
  今年6月,与完美北京分公司经理孙波联系时,李凌发了一条索要380万元的短信,李凌称,“因为当时父母在住院,经济上有困难。”而索要的数目巨大,是因为当时的目的不是为要钱,而是为了核实情况。后来,李凌与该公司协商到10万元,李凌说“有就给,没有就算了”。李凌称,当时在福建大厦的房间内,刘浩给了他两个信封,他并没有看到钱。出了房间还没走出大厦,就被等在大厅的民警抓获了。
  李凌称自己很后悔,“我在派出所就写过悔过书了。”
  记者注意到,李凌没有聘请辩护律师,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也没有提出异议。
  法庭还出示了李凌的“记者证”,记者看到李凌的职务是中国投诉网核查中心主任记者,记者证上除了盖有中国投诉网的公章之外,没有其他单位的公章。
  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李凌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将要对被害单位名誉实施损害相威胁,强行索要钱财,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  当天上午近两个小时的审判中,李凌表现得很配合,一直不停地说“谢谢审判长”,甚至在庭审最后,审判长问他还有什么需要陈述时,他还没有回过神来。
  “我没有任何辩解,没有任何要说的。”在审判长再次询问他时,他站了起来,“我危害了社会,危害了他人。”镁光灯下,他突然泣不成声,泪流满面。
  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。据悉,法院可能在一个星期后作出判决。
  当天下午,记者在中国投诉网的网站主页上看到一则免责声明,称“本网开通近3年来从来就没有叫李彬的记者或者职员,也没有指派或者委托过叫李彬的人调查过任何事情,更没有和某日用品公司有过任何形式的接触”。李凌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这个李彬就是自己。因为当时公安局和媒体没有弄清楚自己的姓名,所以网站将错就错,急于把自己“往外推”。
  根据网站上的联系电话,记者联系到了网站工作人员,接电话的人称主任不在,自己也在外面,当记者问到这是固定电话怎么可能在外面时,对方就挂断了电话。
  网站上显示,该网站是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艺术委员会宣传部主办的,记者联系到该协会,一名负责人称协会和艺术委员会都和这个网站没有任何关系,而艺术委员会并没有宣传部这个机构,这可能是协会法人更换前的一些挂靠单位,经常打着协会的旗号从事活动,他们已经再三通知这些单位停止使用协会的称号,并称这些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,协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  据《中国青年报》